《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从美国1890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以来,已经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自己的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反垄断法》的出台有着重大意义。首先,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只有自由竞争才能促进市场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从根本上要求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其次,多元化的企业所有制结构也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准备了条件;最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
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规制公司经济活动的法律中又多出了重要一部。那么,《反垄断法》对烟草公司将产生哪些影响?
《反垄断法》第一条就明确该法的宗旨和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表明烟草企业的依法生产经营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烟草企业的生产经营会为国家增加税收,创造社会财富,繁荣市场经济,同时企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承担工业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都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一条具有重要意义,表明《反垄断法》不把烟草行业的专营专卖制度认为是应当禁止的垄断行为,相反,其肯定了《烟草专卖法》所确立的专营专卖制度,认可了它的合法性,《反垄断法》在对该制度实施监管和调控的同时,也从法律意义上保护烟草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保护烟草专营专卖制度并不表示烟草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可以都不受该法的约束。一方面,该法规定了四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烟草企业在《烟草专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构成垄断行为,也不会承担《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烟草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也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例如烟草企业之间以联合抵制交易为目的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的不公平、不合理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都有可能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垄断。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强调了专营专卖经营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烟草企业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反垄断法》的出台并没有对烟草行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没有给烟草企业带来较大的冲击,相反,从鼓励企业公平竞争、提升企业竞争活力、打击非法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角度看,《反垄断法》对烟草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契机。烟草行业的专营专卖制度得到《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认可,烟草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烟草企业在享有专营专卖地位、注重生产经营从而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承担起烟草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广东中烟工业公司 吴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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